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2]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对《
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0〕81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是指以生态、健康为原则,按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适度规模标准建设的水产养殖基地。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方案编制、任务落实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全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建设标准和申报要求等。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建设的养殖池塘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连片池塘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30亩、海水的不小于300亩,鳗鱼精养池不小于10亩。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材料,向县级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