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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号)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要求和规范规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水平。

  (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开展。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注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有关市州、县市区在组建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过程中,要严格把好人员选配关,把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应急工作机构,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六)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研制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逐步建成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机构、技术装备体系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治工作水平。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隐患排查、动态巡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防灾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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