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筑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审批程序管理,工程建筑领域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档案报送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程建筑领域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审查。进一步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安全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外来企业入枣登记、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审核指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积极建立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有关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动态数据库,完善企业安全信用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评价权重,加快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建筑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严审持证上岗情况,坚决杜绝无证企业(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加强安全许可证动态管理,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取得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不断健全监管方式,建立以企业自查、区(市)级巡查、市级抽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将所有项目均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重点对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房建设等实施监控。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各管理环节的效能,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