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1]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规章制度和市场信用等体系建设,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继续保持全市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推进幸福枣庄建设。

  二、全面落实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环卫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违章查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制订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追究。建立完善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各区(市)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