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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三)政务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四)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便捷。
  (五)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合理、落实到位。
  (六)政务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政务公开公众监督途径是否畅通,是否公开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八)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 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计分,评议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四十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可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内设部门进行反馈。
  第四十五条 省内各级行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制订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内各级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具体包括:
  (一)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通知和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发布的需要人民银行执行的有关政务公开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办法和通知等文件材料;
  (四)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批示等材料;
  (五)本单位在办理政务公开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作总结和报告、信息、签报和会议纪要等材料;
  (六)本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受理、办理和答复材料;
  (七)由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材料;
  (八)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等材料;
  (九)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政务公开资料。
  第四十七条 政务公开档案立卷的归档要求:
  (一)政务公开归档资料应种类、份数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政务公开档案字迹应工整,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的书写材料起草、签批和归档政务公开材料;
  (三)政务公开工作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资料,每年3月底前要对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资料归档。
  第四十八条 政务公开档案的整理:
  (一)政务公开资料一般应按政务公开种类原则立卷,原则上不得混合立卷;
  (二)政务依申请公开资料应按一申请事项一卷原则立卷,不得混合申请事项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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