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内河运输业发展。推进实施船型标准化,加大内河船型标准化、大型化的扶持力度,重点发展500-1000吨级标准化船舶,大力发展集装箱、油品、江(河)海直达等专用船舶,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调整优化运输市场结构,重点开拓集装箱运输市场,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大力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和江(河)海直达运输,鼓励发展水上旅游运输。鼓励、引导企业加强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优化运输组织,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四)加快水运科技进步。依靠科技创新,开发运用水运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进土地、岸线等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模式,打造以办公自动化、监管立体化、服务网络化、决策智能化为特征的浙江“数字港航”,向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运输管理质量和效益。重点开发港口物流信息平台和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建成内河船舶、航道、港口数据库。
(五)加快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促进内河水运的发展。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加强水运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成搜救信息系统和安全指挥系统,建立以省地方海事局为中心的水上安全监管网络和重点水域的搜救基地,形成覆盖广、全天候、反应快的水上安全和重大油污事故、危化品事故应急反应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江省内河水运复兴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共同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要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制订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为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推进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是内河水运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订具体落实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承担本地项目实施机构的组建、征地拆迁、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等职责,确保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省交通运输厅要牵头做好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协调工作,与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对各市交通公路和内河水运发展目标进行综合考核;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内河水运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项目上报和催批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项目补助资金,做好省级水运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管;指导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计划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省发改委负责重大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及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上报、催批)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省、市、县(市、区)水利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汇编和审批(或上报、催批)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用地的协调工作,做好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行动计划项目省级资金并监督使用,负责督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省建设厅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的规划选址协调、审查和审批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环评文件的协调、审查(预审)和审批(或上报、催批)等工作。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也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内河水运建设的投入。除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要求大范围改道的航道工程补助资金需另行商议外,拓宽改造的航道工程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等费用,省级(含国家补助资金)对航道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给予补助。要在发行地方债券时统筹考虑内河水运建设资金的需要。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财政补助,加大成品油燃油税返还资金(包括燃油税增量部分)的统筹力度,积极筹集内河水运发展引导资金,统筹安排交通公路、水运资金,继续扩大用于水运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优先用于内河航道、航运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省交通运输厅要将水运建设目标纳入交通年度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水运项目建设目标的市、县(市、区)暂缓拨付或停止安排其他交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