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2]187号)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市医保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医疗可及性、医保费用水平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纳入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保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使用和规范开展诊疗项目服务。有关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和结算申报,必须按照《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43号)、《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86号)约定服务诊疗项目结算明细费用指定代码上传和申报的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一、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一)准予约定医院:
(二)暂予约定医院:主要开展急诊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