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2011年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商业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二章 补偿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列入“张江、紫竹、杨浦”等试点园区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三)中小企业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章 补偿额的计算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七条 当各商业银行在“张江、紫竹、杨浦”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补偿50%。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商业银行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