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遵守有关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质量行为良好的,检查结论定为合格。
对合格的省内企业,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合格专用章。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1、注册执业人员或技术骨干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
2、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3、受检材料中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的;
4、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收回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专用章。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两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检查中存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方主体质量企业或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公开曝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不得参加本年度诚信企业、文明企业等荣誉表彰评比。
第十二条 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并纳入绿色通道,切实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临时抽查和巡查采取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临时性举报和重大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提供被检材料。
第十五条 实施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