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的通知
(济经信资字〔2012〕6号)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技经济局)、节能办、监察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对节能工作的责任,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节能办《关于印发<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的通知》(鲁经信协字〔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济南市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济南市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的法律责任,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任务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是指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用能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节能降耗责任义务,影响完成全市节能任务目标,通过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并明确整改要求的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节能突出问题约谈:
(一)万元GDP能耗指标季度完成情况与进度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用能、用电增长过快,对完成节能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且不能限期整改的;
(四)不执行节能预警调控要求或执行不到位的;
(五)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节能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约谈对象为具有第三条情形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