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司[2011]7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分局:
现将《徐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徐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市律师执业监管力度,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不断提升律师队伍社会形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由徐州市司法局统一发布。
第三条 披露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包括:
(一)被判决认定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责任情况;
(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三)受到行业处分情况;
(四)被投诉处理情况;
(五)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
第五条 被投诉处理情况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在年度内对受理或主管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转办的投诉未认真妥善及时处理而致投诉人又到上级部门投诉、上访的达到二件以上(含二件),且经查证实律师事务所在被投诉事项中均存在过错;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年度内被投诉,经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直接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并予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年度内被投诉,经徐州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直接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并予处理的达到三件以上(含三件);
(四)其他被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与理由,由主管司法局上报至徐州市司法局。徐州市司法局将在15日内派员或委托主管司法局调查核实,视情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