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