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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企业性质

生产企业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加工企业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贸易及其他企业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铅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四条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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