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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条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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