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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铅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
  2、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铅应为锭,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3、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铅锭,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铅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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