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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14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14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15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及四次重点行动为载体,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法制和安全文化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全面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重点行动

  针对全年各个时段的事故发生规律和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开展四次重点行动,突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超前预防,排查治理隐患,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第一次重点行动(第一季度),以确保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为重点,以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渔业等领域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节前赶工期、抢进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规违章行为,抓好复工企业的检查验收。第二次重点行动(第二季度),以建筑施工、煤矿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等领域和中小企业为整治重点,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开展安全“诊断”和全员安全培训督查等工作,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第三次重点行动(第三季度),以汛期安全为重点,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领域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企业的防汛、防洪、防矿山透水淹井、防尾矿库垮坝、防采空区塌陷、防雷电、防高温等各项安全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灾难发生。第四次重点行动(第四季度),以国庆节长假和冬季安全为重点,以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旅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为整治重点,加强预防,消除隐患。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各个阶段的强化措施和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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