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和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置岗位、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