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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修订)

  3、商品试用期间,试用企业应与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保持联系,以对整个试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根据情况,交易所有权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产品试用。
  5、试用企业试用合格后,出具试用报告并提交交易所。
  试用报告须说明以下内容:
  (1)试用前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评估和测试。
  (2)试用加工产品的名称、生产工艺、质量分析报告、符合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
  (3)试用结论。
  6、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
  试用加工产品应符合以下类型规定:
  (1)铜:电工用铜线(线径不大于0.1mm)
  (2)铝:各类加工材
  (3)锌:各类加工材
  (4)铅:各类加工材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
  7、国外商品必须完成商品质量检查后才能进入产品试用环节。
  (三)实地检查
  1、国内商品
  (1)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注册实地检查提纲》的要求(见附件六),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2)实地检查内容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等。
  (3)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申请注册企业应提供积极有效的配合。
  (4)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试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检查。
  (5)申请注册企业应在实地检查后作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交易所。
  2、国外商品
  (1)商品质量检查:申请注册商品必须在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量,每批200吨商品,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检查。
  商品质量检查以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商品质量检查必须在产品试用环节之前进行,未通过商品质量检查的,不能进入产品试用环节。
  (2)产品试用:参照国内商品的产品试用要求进行。未通过产品试用的,不能进入实地检查环节。
  (3)实地检查:参照国内商品的实地检查要求进行。
  (四)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产品试用、实地检查、整改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申请注册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条 申请注册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一)商品注册费
  国内商品:单品种:10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单品种:25万元(人民币)
  (二)商品检查费
  国内商品:铜、铝、锌:2万元(人民币)
  铅:3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单品种:3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第七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随时对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内的注册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二)年度抽检。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检。
  (三)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
  (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等情况,向有关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八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交易所可分别采取暂停、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
  (一)企业解散 、破产;
  (二)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商品质量仍未达标;
  (三)用户质量投诉较多,质量(包括外观、内在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
  (四)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且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
  (五)环保不达标
  (六)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但可以不提供用户试用报告,不进行实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 、变更公司形式;
  (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
  (三)商品外形尺寸、锭型发生变化
  第十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注册企业造成的,应由注册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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