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备。
(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确保所报事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拒不报备、拖延报备,或所报事项严重失实的,市监管部门将追究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资金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尽快与市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与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新签担保业务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事宜。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事宜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正式实施,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指定银行联系方式
2.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监管承诺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备案表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指定银行联系方式
序号
| 指定银行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张锐
| 59110788
13601011194
|
2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 周展
| 88338738
15810386965
|
3
| 北京银行
| 周建军
| 66426062
|
4
| 华夏银行
| 白金明
| 585987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