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办理客户保证金业务时,应按照指定银行专户管理办法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出现争议时,首先由指定银行按照其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有关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监管部门核定有关事宜。
8.因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及法律诉讼而引起客户保证金账户面临冻结等情况时,指定银行需通报市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出示专户管理相关文件。
(二)客户保证金的提取。
1.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申请提取客户保证金。
由担保客户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指定银行需审核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其他债务还清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客户提取保证金申请书、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客户提供),审核合格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担保客户或以支票方式进行客户保证金返还。
2.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向指定银行提出客户保证金提取书面申请,并提供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代偿证明等有关文件,经审核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性担保机构账户。客户保证金如有剩余,将返还担保客户。
3.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债权人要求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担保客户需在偿还全部债务后,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客户保证金提取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指定银行需审核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其他债务还清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客户提取保证金申请书、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客户提供),审核合格后,将客户保证金返还担保客户。
二、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监管
(一)资金结算账户监管。
1.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存款账户、证券类三方监管账户及其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监管。
2.市监管部门与有关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开户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监管责任。如开户银行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监管责任的,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整开户银行。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就同意市监管部门对其有关账户进行监管提供书面意见,市监管部门可查询和打印账户明细清单,并由开户银行向市监管部门定期报送账户管理情况(承诺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