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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1、企业直接向专委会提出申请,经评价确定安全等级;
  2、企业有多种不同经营业务类别的,分别按客运、货运等经营类别提出申请,经评价确定安全等级;
  3、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价确定安全等级;
  4、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应当包括分公司一起提出申请,经评价确定安全等级。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评价评分标准,组织自查自
  评,整理好相关档案资料。填写《安全评价申请(复查)表》、《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自查自评表(安全评价标准通用表)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可直接进入河南运政信息网首页“企业安全评价”专栏中下载获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后申报,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信箱。
  第十六条 专委会接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无误后,登记受理,填发《安全评价申请受理回执单》,通知参评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当从评价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做好评价前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档案资料和现场调查、检查、询问等方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初评安全等级,写出《安全评价(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专委会负责人应对评价工作组提交的《安全评价(复查)报告》和评价结果审查同意后,向参评企业出具《安全评价(复查)报告》,并报运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每半年将本辖区安全评价情况,填写《安全评价企业汇总表》、《企业安全等级一览表》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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