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延伸“无讼”建设触角。密切与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发挥其基础资源优势,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主体的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定期分类排查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排查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重点排查敏感时期矛盾纠纷。以城乡社区内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土地流转、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管理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纠纷案件为重点,协助引导城乡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深入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和演变规律,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使社情民意在基层疏导,群众工作在一线深入,管理漏洞在源头堵塞,矛盾纠纷在萌芽化解。
10、加强非诉调解指导,筑牢“无讼”建设防线。密切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职责,通过定期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现场指导、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和其他组织的调解人员业务指导力度,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解网络,大力推动社区、校区、厂区、企业、行业等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努力实现特邀调解员覆盖到“无讼”建设的各个区域或行业。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修改和细化、完善调解工作规程,促进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使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把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消解在社区。
11、完善诉调衔接机制,促进“无讼”建设对接。对发生在城乡社区内的各类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及小额债务等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解决。对已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暂缓立案,将案件交由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遇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应提供帮助,必要时可介入诉前调解。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依法不予确认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开展巡回审判服务,扩大“无讼”建设实效。认真贯彻最高法院《
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在基层社区设立巡回办案点、法官工作室等,定期深入城乡社区、企业学校、渔排码头、林场畲乡等场所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切实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选择多发易发典型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力求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司法效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矛盾纠纷巡回调解力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认真遵循和落实信访工作“路线图”,进一步贯彻最高法院“四个必须”、“五项制度”以及省法院制定的“十项制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设立民意沟通信箱等,及时了解基层社区和居民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把司法服务送到百姓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