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加强群众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无讼”建设过程,本质上是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开展“无讼”建设,人民法院把履行审判职能和加强司法服务结合起来,深入基层社区、校区、厂区等群众生产、生活第一线,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广泛深入地联系、宣传、组织、服务群众,及时就地解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作用,有利于把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真正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必须始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无讼”建设做深做细做实。
二、准确把握“无讼”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5、指导思想。深化“无讼”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委领导,面向基层群众,遵循客观规律,强化司法能动,促进多元协作,创新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6、基本原则。深化“无讼”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主动把“无讼”建设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提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程度,推动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合力预防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功能。深入分析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预防化解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导、服务、保障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为先。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开展“无讼”建设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结合起来,寓公正司法、法治宣传、预防和化解纠纷于司法服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