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2年4月18日)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法院、省委领导对我省法院创建“无讼社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深入开展“无讼”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无讼”建设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
1、开展“无讼”建设,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内容。“无讼”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传统的“无讼”理念与社区、乡村、校区、林区、港区、厂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结合起来,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调适社会心态、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内容,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大调解体系为重点,以化讼、止讼、息讼、少讼,力争在局部单元实现“无讼”为目标,全面发挥和拓展司法功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共创和谐的持续过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
2、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回应时代需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基层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城乡社区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支撑点、社会成员的聚集点、各种利益和矛盾的交汇点,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越来越成为当务之急。深入开展“无讼”建设,有利于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强化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破解社会管理领域前端性源头性基础性问题,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载体,符合中央、省委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推进。
3、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遵循审判规律、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无讼”建设重在建设。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专业优势,又重视社会主体的有序参与和自治功能;抓好社会矛盾纠纷末端化解,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又适度关口前移,加大社会矛盾纠纷前端防范、萌芽抑制和源头消除的力度,符合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自我修复、愈合矛盾裂痕,减轻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切实把“无讼”建设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长期任务和现实课题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