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每周期进行一次。本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信誉考核电子管理档案,并及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日常检查扣分结果录入电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数-累计单项扣分)÷车辆台数。其中,总分数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拥有的车辆总数乘以100分,累计单项扣分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根据《大连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信誉考核标准》或者《大连市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经营信誉考核标准》所列项目的扣分总和。
第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经营信誉考核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开具由市交通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记分考核通知单》(见附件3),并按时将通知联交给被扣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同时根据考核情况填写《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情况表》。
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还应当对其考核的经营信誉情况加以汇总,并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报送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复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不能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增加扣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经营信誉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经营者所选用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情况纳入经营信誉考核范围。出租汽车企业选用的驾驶员被扣12分以上的人数超过车辆总数10%或者个体业户选用的驾驶员被扣12分以上的人数超过2人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信誉考核下降一个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