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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交发〔2012〕33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根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是指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实行记分评价。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全市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组织全市的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交通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甘井子区交通局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甘井子区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工作实施管理。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信誉考核由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两部分组成。考核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采取扣分的记分方式,记分分值按照《大连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信誉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大连市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经营信誉考核标准》(见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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