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要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北海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四定”重点项目的遴选及工作保障
第二条 “四定”重点项目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必须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列入自治区对我市绩效考核的项目;
2.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3.列入当年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项目;
4.已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
5.市本级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的项目;
6.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四定”方法推进的项目。
(二)以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市本级、县区和产业园区投资项目;
2.与市政府或产业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产业项目;
3.三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每年10月,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批准实施。每年5月,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半年需增补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
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应根据进度要求倒排相关工作节点。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的项目时间进度应书面征求配合单位的意见,并合理制订投资额和形象进度。
第四条 市项目办对上报的重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四定”重点项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