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14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变化,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经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本所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1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第N+2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