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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11)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14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变化,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经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本所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1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第N+2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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