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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在2010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基础上,我们对《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债[2010]1114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10]3号)精神,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更好地促进海南金融业发展,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省辖区内金融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及其高管班子成员和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对证券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奖励,按《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文)执行。
  在海南没有分支机构且服务范围覆盖海南省的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海南省的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投放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保监局)。
  (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海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省以外的地区拥有若干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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