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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点用煤单位:

  《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加大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力度,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努力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共计660万吨(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煤单位负责,根据各自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方案,2012年4月26日前将红头文件及电子版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每月6日前将上月度的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情况月报表(附件2)及电子版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2.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除重点用煤企业以外)用煤单位及所属“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制定“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补贴政策。每年7月底前要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90%以上。

  3.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见附件3),扩大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4月26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负责做好优质低硫煤炭煤源协调。要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冀中能源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充足的优质低硫煤炭煤源。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应急承储企业管理,切实增强紧急情况下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5.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抽查,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重点用煤单位每季度抽检1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半年抽检1次以上。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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