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届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3)当年内2次无故缺席或3次缺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4)当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或3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的;
(5)连续2年没有提出政协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七条 届内委员有如下情况的,予以劝退:
(1)累计3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
(2)连续2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的;
(3)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的;
(4)连续3年没有提出政协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八条 政协常委有如下情况的,予以劝退:
(1)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2)届内累计5次缺席或4次无故缺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第九条 政协委员有如下情况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严重违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告诫谈话由县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进行。谈话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抄送本人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另抄县委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另抄县委统战部。劝退者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一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委员辞职须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撤销委员资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如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的十五日之内请求复议。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委员资格自然消失。委员资格因被撤销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可按程序进行增补。政协委员自动辞去委员资格不满2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建议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