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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5)发挥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自觉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6)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 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县政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委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和学习等活动,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前请假并经组织会议活动的领导批准。经县政协领导同意批准但因外出无法及时送交书面请假的,要在十五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缺席或未参加活动。
  第四条 实行委员年度履职考勤、考核制度和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制度。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对每位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交调研报告和进行大会发言等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汇总,报主席会议通过,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将综合汇总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对委员奖罚和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
  (1)委员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活动,提交调研报告,进行大会发言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2)委员参加县政协各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3)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县政协提案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不自觉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章程、违纪违法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给予告诫、劝退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六条 委员、常委有如下情况的,给予告诫谈话:
  (1)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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