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3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推动委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大事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5)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6)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7)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和履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和政协知识,不断增强为乐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3)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积极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和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