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3.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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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
| 备案会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 1.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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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
|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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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类
| 开设准备金存款账户
| 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制度及《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 1.申请报告(固定格式),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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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类
|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正式开办业务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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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间接参与者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申请,注明间接参与者的行名行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间接参与者开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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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类
|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接入模式)
|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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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分散接入模式)
|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申请接入方式、内部管理状况、票据传递方式、人员配置状况、风险防范措施等作出说明;
2.票交机构行名行号申报表(需盖章);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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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人民银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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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类
| 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
| 海南省同城票据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1.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统一格式填报,内容应包括申请加入的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请接入方式、拟开展的同城业务种类等。
2.本行有关同城票据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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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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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业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电子对账系统新建用户申请表》以及加盖公章的《电子对账系统新建机构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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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 书面申请,注明银行机构代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有关信息,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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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
| 接入城市金融网
|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加强网络变更管理的通知》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计算机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申请接入方式,并对接入城市金融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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