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银发〔2011〕92号)
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海口苏南村镇银行,海口市甲子镇龙谭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内各证券、期货、保险机构:
为完善金融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单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由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的工作体系称为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营业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
因特许开展部分金融业务而需要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其他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对新设金融机构和在营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统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设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部门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反洗钱处、征信管理处、征信分中心、营业部、清算中心、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承办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组织协调、牵头办理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新设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新设金融机构申报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采取统一受理、分项审核、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方式。
第七条 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批准筹建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筹建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新设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业务经营范围、筹建工作组人员及联络方式。
(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监管机构批准筹建批文的复印件;新设金融机构是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批文复印件。
(三)筹建工作方案;新设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的,还应报送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新设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还应报送与海南省内属于同一母公司旗下其他子公司的关联情况。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部门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并告知其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开业核准文件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申报材料,统一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报材料包括:
(一)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与子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2)、或《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或《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4)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经核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其中,复印文件的电子文档应以PDF文件格式报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的,告知其不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根据具体申报事项分项交由相关成员部门审核,并组织必要的现场核验。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相关成员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现场核验情况,拟定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约请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敦促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对新设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的,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正式开业经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追加申请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适用上述程序。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在营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5),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管理与服务需要,可适时对在营业金融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或单项业务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届满180日后(以批准日期起算),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将对其开展综合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在营业金融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按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三大类机构分类,分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