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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复产验收保障电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复产验收保障电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101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和2月17日召开的全省煤电油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煤矿复产验收步伐,保障电煤生产供应,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节后复工复产隐患排查治理
  复工复产前,各煤炭企业要组织人员对各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细致的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排查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并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的要求落实整改。
  二、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制定并落实复产验收的标准、程序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要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产。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要求,执行停产整顿,经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方能复产;其他煤矿矿井要抓紧按照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复产验收工作标准和程序,加快复产验收步伐。
  三、实行煤矿复产验收日报制度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复产验收的统计上报工作,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每日汇总煤矿复产验收进度情况,并于每日下午17∶00前将煤矿复产验收进度的明细情况及时上报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见附件)。联系人:何永盛,联系电话:0871-3513942,传真:0871-3515270。
  四、确保复产验收进度要求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一线,做好服务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确保2月底前煤矿复产率达到40%,3月底前达到60%,4月底前达到70%,5月底前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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