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五)煤矿企业所属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尚未完成而要求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也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二、评估实施
(一)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2.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3.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4.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5.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6.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7.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经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设立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五)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七)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