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100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将《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已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