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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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