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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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