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