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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

  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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