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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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