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期所公告[2011]2号修订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