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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本办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4日起实施。(上期所公告[2011]2号另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

步骤

分   配  条  件

分 配 数

分 配 比 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2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3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上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4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5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下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6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7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保值客户

分配完毕

       

8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不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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