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本办法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4日起实施。(上期所公告[2011]2号另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
步骤
| 分 配 条 件
| 分 配 数
| 分 配 比 例
| 分配对象
| 结果
|
1
|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2
|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
3
|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4
|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
5
|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6
|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
7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客户
| 分配完毕
|
8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不再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