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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头寸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十五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12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12万手

15

10

5

10000

1500

1000

3000

500

300

≥12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螺纹钢

≥75万手

15

10

5

30000

9000

3000

6000

1800

600

线材

≥45万手

15

10

5

18000

6000

1800

3600

1200

360

黄金

≥8万手

15

10

5

900

300

90

300

90

30

天然

橡胶

≥10万手

15

10

5

5000

1500

300

1500

2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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