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万

8%

10万

10%

15万

12%

X>2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七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八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九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十一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