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11]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 | 6.5%
|
14万 | 8%
|
X>16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75万
| 7%
|
75万 | 8%
|
90万 | 10%
|
X>10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5万
| 7%
|
45万 | 8%
|
60万 | 10%
|
X>7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8万
| 7%
|
8万 | 8%
|
10万 | 10%
|
X>12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 | 7%
|
16万 | 9%
|
X>20万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