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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11]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6.5%

14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75万

7%

75万

8%

90万

10%

X>10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

8%

60万

10%

X>7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

8%

10万

10%

X>12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7%

16万

9%

X>20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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