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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四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 买方或卖方与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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