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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当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50吨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最迟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提交。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客户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等)、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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